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上訴人 紀文慶
紀文呈 紀文祥 紀文瑞 被上訴人 黃色色
郭俊旺 郭俊良 郭怡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零叁佰捌拾元〔計算式:29,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7+3.33+19.8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60,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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