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64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美蘭 債務人 曾源淵
一、債務人林美蘭、曾源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其中債務人一人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免除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