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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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 趙君宜 律師上開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751號、第16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97年8月19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證人丙○○、乙○○等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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