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越南國籍,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結婚,並於同年四月一日辦理結婚登記,惟被告自同年四月十三日入境後即吵鬧不休,整日哭泣不工作,原告無法忍受,乃於同年五月九日將被告送回越南;本件訴請履行同居之目的是為了離婚,並不是要原告回來同居等語,則依原告所訴右揭事實,本件被告未與原告同居,乃肇因於原告主動將被告遺返越南,是被告並無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情事,此徵之原告自承提起本訴之目的在求離婚,並非期待被告返回同居等語益明,基上所述,本件被告既係遭原告逐出而無法同居,原告事後再訴請其履行同居,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