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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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767號原告 邱奕竹 訴訟代理人 吳子昌 被告 江嬿琪
魏秀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江嬿琪、 莊炳梧 應提出損益表、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財產目錄、存款目錄、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營業報告書、股東名簿等各項表冊及其他相關表冊予原告」(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12年1月3日變更聲明(見本院卷第243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所依據之事實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金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泛公司)董事,因金泛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江嬿琪、魏秀雲為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應持有金汎公司之財務報表等其他資料,是原告為進行清算程序,自得請求江嬿琪、魏秀雲提出財產清冊、損益表、盈餘分配表、財產目錄、存款目錄、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等其他相關表冊,以供原告核對及進行清算程序,爰依公司法清算程序之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江嬿琪、魏秀雲應提出金汎公司如附表所載之文件等其他與公司營運相關之各項表冊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江嬿琪是金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 江振德 (已歿),江嬿琪實際上未在金汎公司上班,並不清楚公司之經營情形,100年間金汎公司的發票及帳冊資料因逾保存期限,且江振德經通知未來拿取,所以資料都已經銷毀了。江嬿琪、魏秀雲並未保管如附表所示之帳冊,且其等並無意願擔任清算人,也未曾向法院陳報就任,原告主張被告持有金汎公司之財務帳冊顯為誤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為金泛公司董事,金泛公司已停業十餘年,原告於108年
間聲請金泛公司解散,經本院於108年10月2日以108年司字第95號裁定金泛公司解散確定,復經臺北市政府於109年7月21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951764200號函廢止登記,此有金汎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變更登記表、上開裁定、確定證明書、臺北市政府109年9月7日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47頁、聲字卷第55至73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應予認定。原告主張被告持有金汎公司如附表所載之文件等其他與公司營運相關之各項表冊,為被告所否認,即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被告確實占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表冊。
㈡經函詢伯仲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留存金汎公司之報表及帳冊,
回覆略以:金汎公司是事務所10年以前的客戶,事務所於承辦案件完成後,皆會立即交付正本文件給客戶並結案,故事務所並無金汎公司的各項帳冊或資料,且金汎公司97至99年間之公司報表及帳冊,依法規已過法定保存期限等語(見本院卷第167頁),可知金汎公司之報表及帳冊並未留存於伯仲會計師事務所。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1458號案卷業經銷毀,亦有臺北地檢署111年8月2日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9頁),而該案不起訴處分書亦未提及金汎公司之報表及帳冊是否由江嬿琪、魏秀雲或江振德所持有(見本院卷第139至145頁),自無從認定被告確實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表冊。
㈢原告雖稱金泛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江嬿琪、魏秀雲身為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必持有金汎公司之帳冊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等語。然查,原告自承金汎公司已停業十餘年,則江嬿琪是否仍保有金汎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表冊,即有疑義,且原告僅以監察人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有權閱覽公司帳冊而對公司進行監督,即逕認魏秀雲有保管金汎公司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表冊,尚屬無據。原告未能提出被告占有金汎公司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表冊之積極證據,自無從認定被告占有前揭物品。則原告請求被告提出金汎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表冊,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清算程序之相關規定,請求江嬿琪、魏秀雲應提出金汎公司如附表所載之文件等其他與公司營運相關之各項表冊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蔡政哲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
編號表冊名稱備註197至98年間損益表297至98年間盈餘分配表(盈虧撥補表)3合庫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7年間戶後至今之存提明細表4現金流量表5財產目錄6資產負債表7股東權益變動表897年至98年之營業報告書9股東名簿1099年以後之股東會議事錄1199年以後之董事會議事錄12存款1,1461,785元之流向甲存之銀行名稱及帳號陽信及合庫雙和分行以外之存款之銀行名稱及帳號;上開存款(包括合庫雙和分行)之收支明細13現金338,724元之收支明細表14生財設備等之現狀15應收帳款1,968,750元之收取及結餘報告16自陽信銀行復興分行分三次轉存每次各轉存500萬元之運用、收支明細表及結存報告17000000000號果糖GOLDON及圖商標權之運用報告18保證金共219,500元之運用報告19淡水家樂福攤位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等各項表冊20東吳大學城中咖啡店設置之攤位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等各項表冊21輔仁大學南仁湖輔園餐廳、00000000麥味登餐廳之攤位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等各項表冊22輔仁大學南仁湖輔園餐廳、00000000板橋麥味登餐廳設置之攤位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等各項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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