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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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育民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民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906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