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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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複代理人 吳靜琪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菊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925元(計算式: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平方公尺x面積697.17平方公尺=1,742,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周子宸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