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 董仁山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凱洲 、 董景豪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1,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