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隆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隆與告訴人 陳瑩駿 為堂兄弟,於民國106年8月21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719之全家便利商店附近,兩人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四角木棍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顴骨閉鎖性骨折、右側上臂挫傷及右側肩膀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前因告訴人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對被告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案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2月14日成立調解,並由告訴人於同日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