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36號債權人 劉嘉惠 債務人 簡順 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順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依據。〈依台端所附之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觀之,其中第三條僅記載借貸利率以月息一分計算(即年息百分之十二)。並未有每新臺幣壹佰萬元月息一分計算之記載。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簡順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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