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382號上訴人即被告戊○○上列上訴人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180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戊○○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起子參支、鉗子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持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健康構成威脅之起子、鉗子等工具,破壞癸○○等45人所使用之自小客車車窗後(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竊取車內汽車音響等物(被害人、所竊物品、犯罪時地,均詳如附表所示)。得手後以每台汽車音響新臺幣1500元至2000元之價格,出售予臺中市○○區○○路3段712號之11之「翔音汽車音響店」負責人 李建忠 (李建忠故買贓物部分,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得款花用,並恃竊盜為生,以之為常業。嗣於民國94年11月12日,戊○○為附表所示編號24該部分之犯行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作案用之起子3支、鉗子1支。戊○○於94年11月13日,經警方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複訊並命具保而獲釋後,又基於上開犯意,續為如附表編號25該部分以下之犯行。嗣經警循指紋鑑定資料並擴大偵辦後,始查獲戊○○所有犯行。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分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637號卷第23、24頁,原審卷第23頁,本院卷第42、44頁),核與被害人癸○○等、子○○、申○、寅○○、己○○、壬○○、辛○○、丑○○、卯○○、 林武儀 、巳○○、庚○○、 林櫻采 、辰○○、乙○○、午○○、 何偉民 、酉○○、丁○○、 王敬婷 、 李正隆 、 林慶忠 、 吳黃秀芬 、 梁萬竑 、未○○、 陳久如 、 馬維芬 、 趙德雄 、 林秀桃 、 張宗仁 、 陳全文 、 林寬嵋 、 連思源 、 林國慶 、 林志光 、 黃世賢 、 李瑞斌 、 王亘聖 、 蔡巧媛 、 林斯瀚 、 劉益誠 、 陳光 、 黃進發 、 金玉花 等人於警詢指訴失竊之情節;目擊證人 鄭光佑 、 宋文賓 於警詢指證目賭行竊之經過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驗書、查獲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在卷可憑,及被告所有用以行竊之起子3支、鉗子1支等物扣案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又上開被害人等人及目擊證人之警詢筆錄,被告於本案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無證據能力,且渠等之警詢筆錄又查無不法取供之情形,更與被告供述之情節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自94年8月1日起至95年1月25日止,短短半年間,竊盜犯行多達45次,期間經查獲而具保釋放後,仍不斷行竊,於警詢、偵訊時亦供明因找不到工作、沒生活費而犯案,銷贓所得供日常生活花用等語(見偵字第6420號卷第19、128頁,偵字第15689號卷第6頁),足見被告係恃竊盜所得為生活之資,以之為常業。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常業竊盜罪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被告持起子、鉗子等兇器竊盜之行為多達45件,若依新法各別論以加重竊盜罪而予數罪併罰之結果,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規定顯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論處。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連續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起訴法條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而依刑法322條之罪論處。檢察官於起訴書雖認被告並未行竊附表編號之林武儀及編號之林秀桃部分,然此兩部分既與檢察官已起訴並經論罪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公訴人雖認被告有與 賴文喜 共犯附表所示之多次犯行,其與賴文喜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然查,扣案之上開起子、鉗子及贓物等,均係起自被告所駕駛的車子(見保二㈢⑵警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被告之警詢筆錄),且現場除採得被告之指紋外,並無賴文喜之指紋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驗書附卷可查(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950005661號卷第5頁,偵字第6420號卷第101頁,豐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23頁),自不能單憑被告此部分之自白,即認定賴文喜與被告有共犯本案之犯行,公訴人此部分之認定、尚有未洽(公訴人曾將賴文喜涉嫌與被告共犯本案之犯行移送本院併辦,經本院認賴文喜並無與被告共犯本案之行為,將併案之部分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嗣經檢察官將賴文喜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62號判決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861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原審誤認被告與賴文喜有共犯附表所示之部分犯行,即有未洽。㈡附表編號、等部分之犯行,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637號卷第24、25頁);附表編號該部分之犯行,亦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坦承在卷(見原審卷第18、23頁,本院卷第42頁),原審誤認各該部分非被告所為,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不知謀求正業,恣意四處破壞他人車窗竊取音響設備,犯行多達45件,對被害人財產及社會治安侵害甚鉅,惟考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起子3支、鉗子1支,均為被告所有供行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雖犯有附表所示之45件犯行,然除附表編號、、、等部分,因被害人所使用之車子遺留被告之指紋,及附表編號、等部分,有目擊證人宋文賓、鄭光佑之指證,暨於被告之車內查扣汽車音響6台、換片箱1台等可資佐證被告確有各該部分之竊盜行為外,其餘部分之犯行,均係出於被告之自白,而經警循線查獲,且其亦配合警方辦案,另供出銷贓處所,俾警方得以順利查獲李建忠,足見被告確有悔意,本院認量處有期徒刑3年,已足使被告知所警惕,爰不另行宣告保安處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32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竊盜(發現)│竊盜地點│被害人│車號│竊得之物│被害人供述筆││號│時間│││││錄之頁數│├─┼──────┼───────┼───────┼────┼─────────┼──────┤│1│94年8月1日│臺中市西屯區東│癸○○│UO-4338│CLARION牌CD主機、│偵字第6420號│││19時│大路與西屯路口│(車主 陳秀梅 )││SONY音響放大器、重│卷第21頁│││││││低音音響各一台││├─┼──────┼───────┼───────┼────┼─────────┼──────┤│2│94年8月5日│臺中市西屯區東│子○○│KF-3680│音響一台、駕照、行│偵字第6420號│││19時20分│大路與福科路口│││照│卷第23頁│├─┼──────┼───────┼───────┼────┼─────────┼──────┤│3│94年8月13日│臺中縣大雅鄉中│申○│3187-GA│CADIO牌汽車音響一│偵字第15689│││5時50分│清路1段205號│││台(已領回)│號卷第8頁│├─┼──────┼───────┼───────┼────┼─────────┼──────┤│4│94年8月13日│臺中市西屯區福│寅○○│8186-HV│原廠CD音響主機一台│偵字第6420號│││8時40分│聯街2號前││││卷第29頁│├─┼──────┼───────┼───────┼────┼─────────┼──────┤│5│94年8月15日│臺中縣大雅鄉雅│己○○│3610-XA│汽車音響一台│偵字第15689│││7時10分│環路552巷口││││號卷第14頁│├─┼──────┼───────┼───────┼────┼─────────┼──────┤│6│94年9月7日│台中縣大雅鄉中│壬○○│3596-LM│汽車音響及DVD液晶│偵字第15689│││19時5分│清南路大雅公園│││螢幕各一台│號卷第19頁││││旁│││││├─┼──────┼───────┼───────┼────┼─────────┼──────┤│7│94年9月19日│台中縣大雅鄉中│辛○○││國際牌汽車音響一台│偵字第15689│││1時30分│山北路473巷1號│││(已領回)│號卷第22頁││││前│││││├─┼──────┼───────┼───────┼────┼─────────┼──────┤│8│94年9月19日│臺中市西屯區東│丑○○│3280-MN│國際牌音響一台│偵字第6420號│││16時30分│大路榮總第二醫││││卷第33頁││││療大樓旁│││││├─┼──────┼───────┼───────┼────┼─────────┼──────┤│9│94年9月20日│臺中市西屯區東│卯○○│7501-LC│音響一台│偵字第6420號│││7時20分│大路與福科路口│(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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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鎧原 )│││警卷第30頁│├─┼──────┼───────┼───────┼────┼─────────┼──────┤│25│94年11月14日│臺中縣大雅鄉雅│未○○││CARDIO牌汽車音響一│偵字第15689│││13時20分│潭路282巷內│││台(已領回)│號卷第38頁│├─┼──────┼───────┼───────┼────┼─────────┼──────┤│26│94年11月16日│臺中縣大雅鄉雅│陳久如│5572-LN│CLARION牌汽車音響│偵字第15689│││3時47分│環路2段2巷33號│(車主 江芬蘋 )││一台│號卷第35頁│├─┼──────┼───────┼───────┼────┼─────────┼──────┤│27│94年11月16日│臺中市西屯區東│馬維芬│2435-LQ│國際牌AB800型汽車│偵字第6420號│││17時15分│大路1段30巷口│││音響一台│卷第60頁│├─┼──────┼───────┼───────┼────┼─────────┼──────┤│28│94年11月18日│臺中縣大雅鄉神│趙德雄│OG-7473│汽車音響一台│偵字第6420號│││8時50分│林南路207巷口││││卷第124頁│├─┼──────┼───────┼───────┼────┼─────────┼──────┤│29│94年11月19日│臺中市市西屯區│林秀桃│OH-0761│JVC汽車音響一台(│偵字第6420號│││9時│福順路與福安路│││含CD盒)│卷第62頁││││口│││││├─┼──────┼───────┼───────┼────┼─────────┼──────┤│30│94年11月26日│臺中市西屯區福│張宗仁│CO-7328│NEC液晶電視、國際│偵字第6420號│││9時│安路與福順路口│││牌汽車音響各1台│卷第57頁│├─┼──────┼───────┼───────┼────┼─────────┼──────┤│31│94年12月11日│臺中縣大雅鄉中│陳全文│ZN-1419│JVC汽車音響一台│偵字第6420號│││11時│清路4段627巷口││││卷第118頁│├─┼──────┼───────┼───────┼────┼─────────┼──────┤│32│94年12月15日│臺中市西屯區東│林寬嵋│7558-HZ│汽車音響一台│偵字第6420號│││17時10分│大路示範公墓停│(車主 謝錦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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