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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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4號原告廣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宏 訴訟代理人 張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