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0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02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12日上午9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
一覽、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等影本各1份為證,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稱:本件債務糾葛非比尋
常云云,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有何糾葛,原告之請
求有何無理由之處,其空言辯稱:本件債務糾葛非比尋常云
云,自無足取。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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