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江豐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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