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天九牌壹副及
骰子拾伍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經營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
規模、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扣案之天九牌1副、骰子15顆及抽頭金新臺幣2千8
百元,分別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故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月9 日
書記官李明威
附錄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