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告 陳泗銨 法定代理人 陳振元 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林柏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杰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起訴不合程式。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且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又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狀未載明附表編號1至8所示被告資料,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無法送達文書;另原告亦未檢附兩造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俾本院審查當事人有無訴訟能力,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 周子鈞 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張凱翔及其法定代理人、附表編號1至8所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到院,並於起訴狀補正附表編號1至8所示事項,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起訴狀欠缺應補正事項│├──┼────────────────────────┤│1│陳明杰之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2│陳明杰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3│ 吳若萱 之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4│吳若萱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5│ 郭丞軒 之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6│郭丞軒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7│ 李唯 之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8│李唯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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