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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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05號原告 酒井正浩 訴訟代理人 蔡沅諭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洪嘉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佩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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