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靖國選任辯護人路春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罪名及宣告刑、沒收」欄之「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