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1月間向原告購買預拌
混凝土,貨款總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嗣經原告已依
約交貨,被告交付發票人為木典企業有限公司、票號:BS00
00000號,付款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發票日96年8
月31日,票面金額563425元之支票乙紙予原告收執,作為貨
款之給付,惟經原告向付款銀行查證發現,該支票帳戶早於
96年6月22日即為拒絕往來戶之狀態,被告卻仍將該支票交
付於不知情之原告,顯見被告並無清償貨款之意思,嗣經原
告多次催討,被告才給付部份貨款163425元,尚欠貨款4000
00元未為清償,迭催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聲
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陳述略稱:兩造債務尚有糾
葛,礙難照付云云。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尚欠貨款未償之事實,業據提出發票及
結帳沖帳明細表、支票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舉證有何不付款之事由以供本院審酌,是其所
辯:兩造債務尚有糾葛,礙難照付云云,委無可採,依本院
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
向原告訂購貨物並依約收受,自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從而
,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4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