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江靜玲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