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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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275號原告慶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150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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