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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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美商普拉克西艾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