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704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林鴻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 范光泉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敏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