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5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郭奇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訂立有gaga現金卡申請書暨往來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3年10月8日起至94年10月8日,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限度,利率依年利率18.250%計算,又如未按期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6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20%計算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至95年2月20日尚欠13,29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賜准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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