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聲請人有魚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陳文立 、 陳琪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附表1第1項請求金額2,000元,是哪一張支票號碼?
二、 陳明 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