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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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建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11號上訴人上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9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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