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九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判決確定。乃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即八十九年八月初某日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判決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本院刑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