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祥銘
唐治民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