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芷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芷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芷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
4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芷璿前於:㈠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士簡字第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同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㈥上開㈠至㈤所示罪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9月確定;㈦同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簡字第1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㈧再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㈨上開㈦、㈧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㈥所示有期徒刑1年9月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6月21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
6月9日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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