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209號聲請人 劉得名 相對人 楊菲菲 相對人 吳兆陽 (原名: 吳鴻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發票地係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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