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5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之甲○○印章、勝一美食店店章各壹枚、偽造於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之甲○○印文與勝一美食店店章印文各一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書之記載如附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侵害法益尚輕、未曾犯罪品行良好與犯罪後坦承認錯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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