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 楊綠青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姵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