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炫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製作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等案件」。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以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3331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應為「詐欺等案件」之誤繕,此觀卷內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記載受刑人涉犯之罪名為詐欺、洗錢等一情自明。而該錯誤並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意旨與全案情節,是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