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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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債務人 林政雄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現居於三芝區社會住宅並每月繳納租金4200元之居住證明文件。
2.陳報債務人除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有無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社會補助數額每月8200元降為4700元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5.提出最新身心障礙證明。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7.說明債務人新北市三芝區農會存簿內頁000年00月生活扶助金1225元為何人或何單位匯入?匯入週期及目前是否尚有該份扶助金。
8.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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