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82號債權人 羅秋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坤珍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坤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請向家事法庭查報被繼承人黃坤珍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表明本件債務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提出陳報狀,仍未提出繼承系統表、未表明本件債務人姓名及送達地址,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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