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七七號
上訴人勤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藝 被上訴人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炯熙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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