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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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瑞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士登游泳健康廣場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利益,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1,357,857元(附表所示物件之金額607,857元+750,000元=1,357,85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許錦清┌──┬─────────┬──┬───────┬─────┐│編號│標的物名稱│數量│規格│估價金額││││││(新台幣)│├──┼─────────┼──┼───────┼─────┤│1│灰藍色變電器│1個│泰昌電機/10KVA│8,000元│││││/N0.90709││├──┼─────────┼──┼───────┼─────┤│2│鐵灰色馬達│1個│台泉幫浦/7.5HP│10,000元│││││/NO.0000000││├──┼─────────┼──┼───────┼─────┤│3│綠色壓縮機│1台│吉豐企業/9KG/│14,000元│││││㎝2/00000000││├──┼─────────┼──┼───────┼─────┤│4│米色操作箱│1組│冠陽欣業│3,000元│├──┼─────────┼──┼───────┼─────┤│5│鐵灰色馬達│1個│台泉幫浦/10HP│12,000元│││││/NO.0000000││├──┼─────────┼──┼───────┼─────┤│6│紅色加藥機│1台│0000000000│4,000元│├──┼─────────┼──┼───────┼─────┤│7│不鏽鋼水塔│4座│12噸/座│100,000元│├──┼─────────┼──┼───────┼─────┤│8│藍色金鋼砂過濾桶│1座│8噸│20,000元│├──┼─────────┼──┼───────┼─────┤│9│藍色錳砂過濾桶│1座│8噸│30,000元│├──┼─────────┼──┼───────┼─────┤│10│建物東側不鏽鋼水塔│2座│10噸/座│30,000元│├──┼─────────┼──┼───────┼─────┤│11│建物西側不鏽鋼水塔│1組│10噸/座│60,000元│││3座及曝氣塔││││├──┼─────────┼──┼───────┼─────┤│12│鋼骨造建物(稅籍編│1式│108.85平方公尺│289,857元│││號000000000000未保││││││存登記建物)││││├──┴─────────┴──┴───────┼─────┤│總計│607,8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