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揚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譚莉麗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