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抗字第447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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