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庭妤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27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