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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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庭妤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27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 南小 字第 158 號裁定(108.02.11)[和解]
  •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 南小 字第 158 號(108.04.2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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