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韓孝文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韓孝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29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