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已│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六│││執行完畢)│││月│├────┼────────┼────────┼────────┼───────┤│犯罪日期│93.07.12│92.09.29│92.09.29│92.09.29│├────┼────────┼────────┼────────┼───────┤│偵查(自│板橋地檢93年度毒│台北地檢92年度偵│台北地檢92年度偵│台北地檢92年度││訴)機關│偵字第3891號│字第20489號│字第20489號│偵字第20489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院│台灣高院│台灣高院│台灣高院││最├──┼────────┼────────┼────────┼───────┤│後│案號│93年度簡字第4219│93年度上訴第2755│93年度上訴字第27│93年度上訴字第││事││號│號│55號│2755號││實├──┼────────┼────────┼────────┼───────┤│審│判決│93.09.30│94.08.31│94.08.31│94.08.31│││日期│││││├─┼──┼────────┼────────┼────────┼───────┤│確│法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簡字第4219│95年度台上字第│95年度台上字第│95年度台上字第││決││號│3729號│3729號│3729號││├──┼────────┼────────┼────────┼───────┤││判決│││││││確定│93.11.02│95.07.07│95.07.07│95.07.07│││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3年度執│台北地檢95年度執│台北地檢95年度執│台北地檢95年度│││字第6557號│字第3477號│字第3477號│執字第34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