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鄭盛足
被   告  蔡如珍
       鄭羽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
基隆市、新北市鶯歌區,票據付款地在基隆市信義區,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
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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