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梁芷瑜
李系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盈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
3,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