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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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乙○○被告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