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于巧柔 被告 葉雲泰
葉雲豐 葉女嬰
葉子嬰
葉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296元。惟查,原告起訴時原代位葉雲泰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遺產,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111年度補字第740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03萬9,702元。嗣原告於112年5月24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主張代位葉雲泰請求分割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遺產,是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重新核定為如附表一所示109萬2,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前已繳納1萬1,296元,尚應補繳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一:
編號請求分割標的(編號1、2為苗栗縣苗栗市嘉福段)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葉雲泰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585地號土地3萬2,800元152.541/11/5100萬0,662元2652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苗栗縣○○市○○里○○街00號)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9萬5,200元1/11/53萬9,040元3郵政定期儲金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20萬元全部1/54萬元4苗栗嘉盛郵局存款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萬2,984元全部1/52,597元5車牌000-0000車輛一台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5萬元全部1/51萬元合計109萬2,299元附表二:
姓名應繼分比例葉雲泰(被代位人)1/5葉雲豐1/5葉女嬰1/5葉子嬰1/5葉桂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