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鄭友維 被告 倪偉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