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佩玉 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邱碧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 王珮玉 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原從事家庭代工工作,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已無工作,無更生之可能。又債務人現無業,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額為新臺幣1,279,342元,更生方案顯無履行之可能。且債務亦人具狀陳報其無力進行更生程序之還款方案,同意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情。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復無從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規定逕為認可,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