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佩玉 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賴曉秋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邱碧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佩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0年
4月8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