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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